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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0:53:59编辑:拿三搬四网浏览(78)
二是在问责制度上有所突破。
铁圩村村规民约很准确的把握到了不同机构的职责,对其角色进行了正确定位。再然,就是人口的流动,使群体人不再同属于一种文化,而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远甚于对村规民约的信仰,此时,法律成为他们最好的选择。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一人一票,以绝对多数人出席表决与绝对多数通过原则为表决通过原则,修改村规民约可采用一般多数人出席表决与一般多数原则通过原则。作为契约,村民自愿交出权利构建村秩序,是因为村人彼此的熟悉以及熟人社会舆论的监督。国家权力在农村的扩张也带来了村规民约生存空间的艰难。诚如马克思所言,防止国家权力蜕变的三种途径: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社会收回国家。2、未满18周岁的村民与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是心智不成熟或有缺陷的人,很难做出理想的决策,其在制定村规民约的权利是否还存在呢?以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权为参考,往往倾向于将上两者排除在外。
当然在村规民约的遵守上,其道德性要求是更重要的,因为村规民约是不存在强制性实施的,即使村民不遵守也不会带来直接的强制性结果。2、村规民约实现民主的最大功效 村规民约所带来的民主正面意义是更具体的。一是媒体在司法过程中并非完全是居于被动地位的听众,反而具有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主动性。
言谈者根据听众的具体构情况,采用易被他们接受的论据和论述方式阐述观点和立场,会更容易获得预期效果。从判决结果能否为听众接受的角度来看,该案法官的裁判行为可以说是一种修辞意义上的选择:判定继承人获得遗产,既不符合法的精神、又难以服众。进入 侯学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院 媒体 审判修辞 作为听众的媒体 。媒体作为法官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而且能够主动影响司法进程的一类听众,对法院判决社会效果的好坏影响甚大。
23公众和媒体对法院裁判过程总体上产生不信任心态,因此对那些带有主题元素的案件,法院一有什么动作,媒体和公众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负面评论。而且,媒体若与法院形成长期不相协调的局面,不仅不利于法院社会公信力的提高、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而且也不利于媒体自身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个素有较高社会威望的法官,即使与其他法官对同一事件作出同样的判决,也更容易获得听众认可。众所周知,现代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广告经营收益。同样的道理,公道的人与其他演说者比较起来总是能够更迅速地赢得我们的信任,言谈者的人格也是不可忽略的影响条件。采取报刊、互联网、电视以及群众现场参与等多种方式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扩大社会知晓面,将司法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
"论辩是以听众为中心的交流,你所准备和提供的论据,无论如何运用、欲使之有如何影响,都必须以接受者为中心。为什么媒体拥有如此巨大的能量聚合民意并影响案件审判的发展方向?在传播学理论中,大众媒体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媒体的新闻报道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重要事件"及其重要性的判断。一个愈讲道理的言谈者,其作为修辞者的人格魅力会愈加高大。案件审结后,可以对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理性反思。
媒体是法官无法回避的听众。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其修辞者人格的下降,这直接影响着听众对修辞者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修辞效果。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社会问题,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之后,社会转型导致各类矛盾大量涌现。这是因为他的作用在于建立法律和平,而这种和平只能在他能使当事人、公众以及他的上级相信他已公平地审判时才能出现。
17现代社会中媒体的发达,既可能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提供更为迅捷的途径,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甚至歪曲公共信息的真实性,经媒体再现后的新闻可能会遮掩事件的本来面目。在修辞说服过程中,"修辞者除了设法使听众进入最有利于说服工作获得成功的感情状态以及向其'摆事实、讲道理'之外,还必须展示出一种能赢得听众尊重和信赖、对其具有感召力的人格,并利用这一人格所具有的威信来影响听众的决定。据此,修辞可以分为三类:审议性修辞裁决未来事态的发展,庭辩性修辞裁决过去事件的真假,表现性修辞评判演说者的能力。媒体积极正确的报道不仅不会给法院审判活动带来过多压力,反而有助于推动法院改革,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助于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药家鑫案中法院向旁听席发放量刑问卷的本意是考察民众对药家鑫一案的量刑看法,以体现司法民主,但多数媒体站在批评的立场上认为此举有偏袒被告之意。这实际是法官个人内心思辨的过程,很难向外界公开展示,但在修辞学上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取得实际效果,政治修辞必须以受众为中心,必须在进行政治话语的创造和发表之前分析其受众,以做到有的放矢。32这种做法,既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置进程,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③听众在修辞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表明,言谈者应当区分所要说服听众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辞手段说服之,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18媒体社会角色的扩展,将导致其与法院之间分歧的不断增加,从听众角度考察媒体与法院关系交恶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9三种因素中,道理是指言谈者所讲之事是否正确、正当,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正当的、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的主张容易获得认可。法院应当适应信息传播技术越来越发达的客观形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司法依据、立案、审判过程、庭审、审判结果、执行等实行公开。
(3)修辞者因而必须通过说服或伦理等非强制性的象征手段,亦即修辞手段,影响和争取他们。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最具利害关系的人,能否说服他们接受判决,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何时终止、关系到纠纷能否彻底解决,他们是法官应当着重考虑说服的听众。提高法官人格素养、改善法院社会形象,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公信力,有助于提高包括媒体在内的听众对法院判决的接受程度。这与法院居中裁判、平等对待辩诉双方的要求之间产生激烈冲突。
原因在于,媒体与司法机关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裁判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一个大众媒体能否吸引足够多的商业广告,主要取决于该媒体的社会关注度,它的社会关注度越高,吸引的广告业务就越多,经济收入就越高。
改善法院与媒体之间修辞关系、正当发挥媒体听众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院系统社会公信力的提高。在这一意义上,法官审判过程是一个通过修辞谋求听众接受裁判结果的过程。
抓好法院内部建设,一方面应当时常对法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判决书中的说理成分。郑保卫:《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载《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
如前文所举在近几年颇受关注的一些案件中,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多持有质疑态度,更多关注与司法机关有关的负面新闻。如在沈阳刘涌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但由于证据方面的瑕疵,二审改判死缓。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修辞关系,很多情况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分别遵从两个不同的标准造成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共演说中的听众包括观众和裁判,他们都必须就所见所闻作出判断,观众对演说者的能力作出判断,裁判就过去或将来的事情作出判断。
现代社会传播资源的有限性制约了媒体真实再现客观事实的能力,媒体对于各种信息的传播多是媒体在自我价值观念影响下的抽象表达,而非全面、客观的表达。必须强调的是,法院在考虑与媒体之间的修辞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司法独立、依法审判为前提,不得以牺牲司法独立为代价获得社会舆论对法官判决的支持。
另一方面是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外宣传,强化司法信息公开,改善法院系统的公共形象。法院审判过程容易引起媒体负面评价的一个原因是司法暗箱操作,有些行为由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即使出自善意,也容易引起媒体与公众的猜疑。
"⑧如在政治论辩中,听众就是不可忽视的核心要素。若把整个社会看作是一个大的权力运作系统,媒体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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